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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州清債公司追債的三大法寶你知道嗎?

    2018/8/28 9:17:58      點擊:
    溫州清債公司追債的三大法寶你知道嗎?
     法寶一:訴前保全
      案情:2013年2月,在某機關上班的李先生將積攢下來的20萬元現金借給做煤炭生意的趙某,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年利息15%。借款到期后,趙某并沒有如期還款和支付利息。經打聽,李先生得知趙某因生意失敗,四處欠債,正準備變賣財產跑路。李先生在法律人士的指點下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財全。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很快對趙某所有的一輛寶馬汽車進行了查封。案經審理后,在執行階段,趙某所有的寶馬汽車被拍賣,李先生順利拿回了借款。
      點評:在經營失敗的情況下,一些企業老板往往會采取轉移財產然后隱匿消失的手段來逃避還款責任。這樣一來,即使借款人勝訴,也會因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無法拿回借款。為此,法律專門規定了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該項措施避免了當事人陷入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
      法寶二:撤銷權
      案情:為了使閑置資金保值,李先生將自己多年積攢的存款放在做生意的老同學老王處,老王允諾給予年10%的利息,且隨時可以取回。2013年3月,李先生因買房,多次向老王提出還款,但老王每次都借故推脫。李先生從同學口中得知,老王因做生意失敗,欠下巨額債務,已在幾個月前將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其父親,并辦理了相關過戶手續。經向律師咨詢后,李先生以老王為被告,以其父親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行為。法院審理后,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點評:與上面提到訴前保全措施不同的是,訴前保全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而撤銷權則是債務人在已完成財產轉移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老王對其父親的贈與行為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李先生當然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值得提醒的是,該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寶三:代位權
      案情:2013年7月,在某機關上班的王先生在一次朋友聚會中認識了某開發商李某。李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王先生借款50萬元,并允諾給予月3%的利息。在高額利息的誘惑下,李先生想也沒想便應允下來。可沒想到的是,李某借款到期后,因資金斷裂而無力還款。在催要過程中,王先生了解到,李某1年前曾借款100萬元給其同學杜某作為經營資金,該筆借款現已經到期,李某卻沒有追索。了解到這一情況后,王先生收集了證據,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杜某還款,法院依法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點評: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本案中,王先生和李某之間以及李某和杜某之間都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李某在債權到期后怠于行使對杜某的到期債權,該行為危及了王先生到期債權的實現,王先生以自己的名義代替李某向杜某主張權利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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